二手車鑒定評估流程:
1.受理鑒定評估,明確評估目的、評估對象和其他業務基本事項。
2.查驗可交易車輛,對不可交易車輛的,除特殊需要外,不進行技術鑒定和價值評估。
3.簽訂委托書,擬訂評估計劃,安排鑒定評估人員。
4.登記基本信息,車輛類別、名稱、型號、生產廠家、初次登記日等。
5.判別事故車。
6.鑒定技術狀況,檢查車身及重要部件、計算技術狀況分值、描述缺陷、評定技術等級。
7.評估車輛價值。
8.撰寫并出具鑒定評估報告,向委托方出具鑒定評估報告。
9.歸檔工作底稿。
鑒定的委托與受理:
1.委托人委托鑒定的,應當向本機構提供真實、完整、充分的鑒定材料,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。本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、種類、數量、性狀、保存狀況、收到時間等。
2.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,應當向委托人提出。
3.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、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。
4.本機構將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。對于復雜、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,本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。
5.本機構將對委托鑒定事項、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。對屬于本機構鑒定業務范圍,鑒定用途合法,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,應當受理。
6.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、不充分,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,本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;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,將受理。
7.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,本機構不予受理:
(一)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鑒定業務范圍的;
(二)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;
(三)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;
(四)鑒定要求不符合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;
(五)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;
(六)委托人**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;
(七)其他不符合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情形。
8.本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,將與委托人簽訂鑒定委托書。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、鑒定機構名稱、委托鑒定事項、是否屬于重新鑒定、鑒定用途、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、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、鑒定風險,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、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、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。
9.本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鑒定委托的,將向委托人說明理由,退還鑒定材料。
10.委托人確需鑒定人出庭的,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本機構,由本機構負責安排鑒定人按時出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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